武某起诉赵某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,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赵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某工程款33万元及利息。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武某向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。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。
执行过程中,法院经查发现,被执行人赵某具有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,决定将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的规定,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赵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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