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1日上午10点,记者在泰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看到,未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较少。当执勤交警现场拦下未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时,车主或比较配合地戴上头盔,或停下来推行并接受安全教育。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较少。
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秩序管理大队辅警刘洋告诉记者,从上午执勤情况来看,交通秩序比较好,未戴安全头盔、走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数量呈下降趋势,但依然有违规行为。
下午两点,在黄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,记者现场观察发现,10分钟内,约100辆电动自行车从这个路口经过。在交警部门未上岗期间,未戴安全头盔、违规载人的现象有所增加。在海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也有此现象。
“现在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越来越多,安全意识要增强。《条例》的实施可以督促大家遵守交通法规,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。”市民陈先生说。
“此前,对于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主要以教育为主。”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秩序管理大队黄河路中队中队长朱旭涛介绍,新实行的《条例》规定,驾驶未注册登记、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。未佩戴头盔上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批评教育后放行;拒不改正的,处二十元罚款。《条例》还明确规定,禁止驾驶拼装、改装或者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,禁止醉酒驾驶、手中持物驾驶、单手扶持行驶或者驾驶时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。此外,电动自行车乱停放一直是“顽症”。《条例》对于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也进行了规范。
“在此提醒广大市民,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,应按规定悬挂号牌,驾驶人和搭乘人应规范佩戴头盔。严禁非法改装加装车棚、车厢等。为了保证您的安全出行,请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。”朱旭涛提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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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刘安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