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了解,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,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输送泵一台。设备工作一年后合同解除。经双方结算,被告欠原告各项费用共3万余元。原告多次讨要,被告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,拖了两年仍未结清欠款。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。
接到案件后,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与被告本是关系不错的同乡,遂对双方进行调解。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,原告主动放弃部分利息,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,双方握手言和。
(声明: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,如是转载内容,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。如发现政治性、事实性、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,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。)
责任编辑:刘安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