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,被侯某某诉至临颍县人民法院。法院经过审理,判决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侯某某8500元。判决书生效后,张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。侯某某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。
执行过程中,执行人员发现张某某具有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,决定将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的规定,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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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李丹